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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

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林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9年11月25日被庆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年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5月,被告人沈某某为饲养家鸡出售获利,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法定手续的情况下,雇佣机械在环县**镇**村拓宽、修建道路3条、推修土质平台3处,搭建彩钢瓦房4间、简易鸡棚鸡舍2处、护网围栏273米,致使林地大面积被毁坏。

经鉴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292公顷、合19.38亩,其中有林地0.3653公顷、合5.48亩,未成林地0.9267公顷、合13.9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环县自然资源局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午岭林区法院

检察员:刘明芳

2020年9月18日

1. 被告人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 刑事卷宗2册14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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