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19196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镇**街**委**组,现住随州市曾都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9月21日由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月,被告人沈某某与随州市曾都区何店镇**村委会签订石场承包合同书,开办**采石厂,在该村*组私人洼开山取石制造石灰石砖。期间,沈某某于2009年11月、2012年6月两次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林地15亩和12.75亩的手续。期限届满后,沈某某未及时补办占用林地手续,亦未及时对占用的林地进行生态修复,并继续扩大生产规模,致使林地受到持续性破坏。
经湖北天一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勘测,何店镇**采石厂占地总面积为11.1339公顷。其中:1号小班面积0.3058公顷,为非林地;2号小班面积为1.1314公顷,为非林地;3号小班面积为8.5013公顷,为林地;4号小班面积为0.0556公顷,为非林地;5号小班面积为1.1398公顷,为非林地。
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沈某某主动到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向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上交违法所得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沈某某的个人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申请书、收款凭证、**采石厂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承包合同书、林权证、随州市曾都区林业局《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曾都区何店镇**采石厂石料开采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林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现场勘验报告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彭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3.湖北天一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报告、小班图及照片;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法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汪玲玲
2019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71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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