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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刑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11979********,壮族,中专文化程度,系文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文山州文山市**街道**房小区**路**号。被告人沈某某在任文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13年因超越了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被文山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2014年因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被文山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未及时到案,2017年10月23日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19年4月12日被昆明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昆明北站派出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文山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文山市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文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1日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8月21日至2015年12月28日期间法定代表人为沈某某,2015年12月28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冯某某,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石灰岩露天开采及销售;免烧砖生产及销售。文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于2010年4月开始在文山市**村“老鹰坟”开采石料,2014年11月20日,因在该地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3.9975亩被文山市林业局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6650元)。后法定代表人冯某某在文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处罚后未补办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继续对该地块进行开采石料。2016年12月15日,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破坏地块总面积为23187平方米,约合34.78亩。其中非林地6346.16平方米,约合9.52亩;已核发林权证林地16840.84平方米,约合25.26亩,林地类型皆为灌木林地,林种防护林,主要树种苦刺。所涉林地中无国家、省级重点公益林分布。文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25.26亩。2017年,文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冯某某被文山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罚金20000元;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沈某某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赵某某证言;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营业执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并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额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被告人沈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刑期为二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毓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8856****。

2.案件卷宗4册,共405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0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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