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生于196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66********,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沈某某以在大竹县天城镇修建房屋需资金周转为由,以1分至1角不等的月息向张某某、罗某某、黄某某等17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90.70万元,现归还本息共计67.15万元,未归还资金223.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集资参与人张某某、罗某某等人的陈述,银行流水、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 红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大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证据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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