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江西省上饶县,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昌平营业点**,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鄱阳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沈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广场**座**号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昌平营业点任**期间,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取得从事金融业务的行政许可,通过发放传单、宣讲等方式向不特定人公开介绍该公司投资养老理财项目,并承诺高额返利,向任某某等17人非法吸收存款586万元,其中复投154万元,返本返利108万余元,尚未返还323万余元。2020年1月9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后沈某某到松园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等;2.书证:扣押清单、扣押决定、投资合同、银行流水、交款凭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会计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沈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雪鹏

检察官助理:高  杨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