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6197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单元**室。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3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沈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上旬,被告人沈某某为索要债务,以看守、尾随等方式,在江宁区**溪岸**区**幢**室等地限制被害人贺某某人身自由共7日。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证人周某某、被害人贺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弋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