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0********,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文盲,农民,家住弥勒市**乡**村委会**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弥勒市公安局江边派出所民警在**乡**村委会**村**号被告人沈某某家中当场查获其非法持有的射钉枪一支、弹药30颗。经鉴定:沈某某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师建伟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512631****;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共51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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