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硚口区**,住武汉市硚口区**栋**单元**室。2008年1月2日,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5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将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移送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沈某某、万某某(另案处理)及吸毒人员许某某、王某某、章某某、刘某某在万某某的租住地武汉市汉阳区**园**栋**单元**室被公安民警依法抓获,上述六人现场尿检均为甲基苯丙胺阳性。公安民警现场从被告人沈某某携带的包中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袋、甲基苯丙胺1袋。经称量,公安民警从被告人沈某某的包中查获的毒品共净重32.12克。经武汉市公安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前述毒品样本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毒品等物证照片;3.证人许某某、王某某、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毒品扣押清单、毒品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犯罪记录查询、尿检检测结果等其它证明材料;6.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另案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32.1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的情形,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松恩
检察官助理:金 环
2021年1月1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7.涉案毒品均暂扣于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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