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6196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住房县**乡**村**组**号。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沈某某驾驶船舶在堵河黄龙滩水域鳜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房县姚坪乡黄坪村何家坪水域使用粘网捕捞水产品。次日,沈某某在收网时被房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渔网照片;2.受案登记表、户藉证明等书证;3.证人黄某乙的证言;4.现场检查笔录、刑事照片;5.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左永玲
检察官助理向绍俊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在房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3477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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