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武圣宫镇**村第**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8月20日被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06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明知淞澧洪道属于禁渔区域,且现阶段属于禁渔期的情况下,以投放4个地笼王的方式在淞澧洪道南县武圣宫岁丰村水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共捕获鱼虾共0.15千克。经南县农业农村局认定,使用的渔具标准名称为“地笼王”,属于陷阱类渔具,属湘农联【2018】147号文件规定的“禁止使用的渔具”。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沈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南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接报案登记表、到案说明、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三机关文件、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资料;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沈某某系坦白、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沈某某单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园

检察官助理:王再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379****

2.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审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