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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021957********,汉族,文盲,无业,住四川省华蓥市**镇**街**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20年7月1日0时起,华蓥市天然水域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渔。2020年8月18日5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华蓥市天池湖沈家梁子段使用网目尺寸为2cm的单层刺网捕鱼,后被华蓥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不锈钢船一艘、渔网五副以及渔获物1.91kg,其中餐条鱼195尾,重1.695kg;麦穗鱼15尾,重0.13kg;鰟鮍5尾,重0.025kg;乌鳢5尾,重0.06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涂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法国家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止使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张杨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华蓥市**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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