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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河南省信阳市****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根据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发布的皖农渔函[2017]1412号文件,金寨县铁冲乡长江河流域全年禁渔。

2019年9月5日中午,被告人沈某某在铁冲乡长河村长江河河道内用电捕鱼器捕鱼,被金寨县铁冲乡人民政府执法中队工作人员现场抓获,当场缴获电捕鱼工具1套,打鱼裤1件、鱼篓1个、长江河鱼10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捕鱼器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柯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涛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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