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栋**,个体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逮捕。
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逮捕。
胡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3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镇**村**号,政治面貌群众,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号,个体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逮捕。
叶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村**栋,工作单位豪**农家菜。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逮捕。
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6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楼**,个体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于当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胡某某、叶某某、沈某某、李某某、马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8日、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长期非法买卖穿山甲。经查明,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吕某某以人民币7400元的价格向深圳市龙华街道豪**农家菜店主被告人叶某某非法出售活体穿山甲1只,被告人叶某某于当日将该只穿山甲非法出售给马某某(已作不起诉),并在自己店内为其宰杀加工用于公司聚餐食用,后马某某将该只穿山甲的鳞片带走。民警于2019年8月12日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路**号豪**农家菜抓获被告人叶某某,马某某于当日被电话传唤到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山庄**栋**层,民警在马某某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号**的住处冰箱中查获上述穿山甲鳞片1袋。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胡某某将从被告人陈某某处购得的活体穿山甲1只以人民币1625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李某某(已作不起诉),并送至其深圳深**有限公司五楼厨房,为其宰杀加工以供食用。2019年8月12日,民警在上述厨房抓获李某某,查获穿山甲血拌米1盆。
2019年8月初,被告人吕某某向广西籍被告人(身份不明,在逃)购买穿山甲一批,并雇佣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8月7日晚在深圳机荷高速平湖出口路段接货,后运到深圳市罗湖区**路**号**栋**楼**楼仓库存放。2019年8月8日,民警根据线索在该仓库蹲守时,发现被告人陈某某从仓库取走穿山甲1只,遂追踪深圳市宝安区**村,将欲进行交易的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抓获,当场查获穿山甲1只。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给胡某某送货途中与被告人沈某某谈妥交易穿山甲1只,被告人沈某某于当日微信转账人民币1000元作为定金,民警于当日在深圳市罗湖区**市场**档抓获被告人沈某某。同时,民警在深圳市罗湖区**路**号**栋**楼**楼仓库抓获被告人吕某某,现场查获剩余的穿山甲17只(其中,活体15只、冻体2只),并在其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彩**花园**栋**的家中查获穿山甲鳞片泡酒1瓶。
经广东国检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16只穿山甲活体、2只穿山甲冻体、穿山甲泡酒、穿山甲血拌米、穿山甲鳞片均为哺乳纲(MAMMALIA)鳞甲目(PHOLIDOTA)穿山甲科(Manidae)穿山甲属(Manis)物种,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7版)附录I和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穿山甲18只、穿山甲鳞片1袋、穿山甲泡酒1瓶、穿山甲血拌米1盆、涉案车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深圳公安局森林分局龙岗派出所线索来源、被告人身份信息、指认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记录截图、手机通话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接收专用收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广东鹏海司法鉴定说出具的情况说明、深圳市司法局准予变更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证人黄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邓某某等10名证人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胡某某、叶某某、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国检司法鉴定所、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证人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叶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叶某某、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月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胡某某、叶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被告人沈某某现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4.被告人胡某某、叶某某、沈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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