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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沈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2*******,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农,住河东区八湖镇**********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冬天,被告人沈某在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自家院西墙后空闲地种植罂粟1266株,于2020年4月30日被依法强制铲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沈某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非法种植罂粟1266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宗学

检察官助理:徐倩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沈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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