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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59********,汉族,不识字,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沈某某在自家东边空地上非法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4月1日泗县公安局大庄派出所民警在该处发现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583株并当场铲除。经鉴定,该疑似毒品原植物为双子叶植物纲、罂粟科罂粟。

被告人沈某某于2020年4月11日被泗县公安局大庄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罂粟照片;

2.户籍证据、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出具的植物种类鉴定意见书;

6.泗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梦

检察官助理:杨敏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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