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腊月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位于湄潭县**镇**组**号住房对面地名为“大土”的地方,将家中老人遗留的三颗罂粟果内的种子播种在土里,准备等罂粟苗长出来后用来煮火锅吃。2020年2月,沈某某给长出来的罂粟幼苗施肥。2020年3月11日,巡逻民警发现了沈某某种植的罂粟幼苗,强制铲除后清点共有840株罂粟幼苗,民警向沈某某扣押后抽样送检,后对剩余罂粟幼苗予以销毁。经云南涉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疑似罂粟检材均为罂粟。
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罂粟幼苗840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抽样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张永昌
附:
1.被告人沈某某取保候审处所:湄潭县**镇**组**号,联系电话:15685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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