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6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沈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15时许,泗阳县公安局李口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逻时在泗阳县**居委会**组被告人沈某某家田地里发现被告人沈某某种植的罂粟1646棵。经鉴定,被告人沈某某种植的植物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及归案情况,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光耀
附:
1.被告人沈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电话1516121****杨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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