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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19〕283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5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52********,汉族,文盲,农民,住泗阳县****居委会****号。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6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沈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15时许,泗阳县公安局李口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逻时在泗阳县**居委会**组被告人沈某某家田地里发现被告人沈某某种植的罂粟1646棵。经鉴定,被告人沈某某种植的植物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及归案情况,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光耀

2019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电话1516121****杨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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