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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非法经营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410403********1541,初中文化,无业,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9年8月8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执行逮捕,后于2019年10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3月9日以来,被告人沈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在我市湛河区*加油站南500米西胡同内600米处陈某某(另案处理)非法开设的加油点内购进汽油共价值人民币133334元,后非法买卖给他人,获利金额为人民币14666.74元。2019年7月13日23时30分许,沈某某再次来到该加油点购进汽油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现场查获的92号汽油乙醇含量3项不符合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乙醇汽油质量检验报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罚没油清单、称重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李某甲、齐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贞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顶山市卫东区***路***号院**号楼**号;

2.案卷证据材料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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