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二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8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沈某某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盱眙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孙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烟花爆竹并通过其盱眙县**镇**超市将对外进行销售,合计经营数额16万余元。
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沈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园园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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