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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253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8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仓库管理员,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路**弄**号**室。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起,被告人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帮助他人销售“六合彩”,并获取报酬。至2019年5月,被告人沈某某接受林某某、万某某、魏某某、胡某某、吴某某等人的多次投注,累计接受投注人民币65000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3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

2、证人林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非法销售“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林  媛

                              检察官助理:尤小龙  

      

                     二○二○年七月二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宁海;

2、本案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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