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二部刑诉〔2020〕Z48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6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区**。因非法经营嫌疑,2020年7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被告人沈某某与“陈某某”(另案处理)在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两人结伙非法经营汽油。由“陈某某”负责批发进油及联系部分购买汽油的人,被告人沈某某负责租赁本市**区**镇**园**处及二层小楼作为仓储汽油点,并负责用一辆粤CC2****东风风行牌小汽车将汽油以每升人民币3.6元至3.7元的价格运输贩卖给他人。2019年9月份至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沈某某伙同“陈某某”共将约130吨的汽油贩卖给冯某某等人,共获利约人民币17000元。2020年7月16日7,被告人沈某某从**镇**园**处驾驶粤CC2****东风风行牌小汽车装运汽油前往斗门区**村口空地贩卖给黄某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在黄某某的货车内查获670公斤汽油,随后公安机关在**园**空地一简易小楼处查获汽油10390公斤。经鉴定,送检的抽样涉案汽油物质的辛烷值为93.1,根据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石分公司出具的2020年7月10日24时起成品油价按机制上调的广东省汽油最高销售价格表的最高零售价格,92号汽油(VIA)价格为人民币7247元/吨,本案非法经营的汽油涉案总价值为人民币80151.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涉案汽油11.06吨;书证: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称量笔录、汽油价目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黄某某、张某某、邝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逮捕录像、微信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买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数额为人民币80151.82元,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宇文昭昭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共叁册、视频光盘叁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散件叁页
3.涉案财物一并提请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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