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乡**村**号。被告人沈某某曾因非法行医,分别于2014年8月12日及2017年8月30日被东海县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现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次日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东海县**乡**村的家中非法行医,在2014年8月12日及2017年8月30日分别被东海县卫生行政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法行医,并分别于2017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20日、2020年1月8日再次被东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东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移交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何某某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供述与辩解;
4.东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沈某某的违法所得建议予以没收,并上交国库。被告人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春波
检察官助理:李依飞
2021年1月28日
附: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5151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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