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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非法运输国家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7年****日生,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77********,汉族,专科文化个体户,云南省景洪市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公司**********单元**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6月25日被云南省富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非法运输国家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沈某某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自己的茶叶店里用**速运运输5片象皮制品往广州给一名叫“天某某”(王某某)的客户。**速递公司车牌为渝BY****号车途经富宁县公安局警务站时,被民警查获包裹单号为4387****-****内有5块疑似象皮,并移送富宁县森林公安局。经鉴定,被查获的5片象皮制品的动物物种为长鼻目象科亚洲象,亚洲象被列入国家1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为54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为联络茶叶客户感情,非法邮寄5块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亚洲象象皮从云南省景洪市至广东省广州市,途径广昆高速公路富宁县检查站时被查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有成

2020年6月18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公司**局**路**号**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608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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