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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甲、杨某某寻衅滋事、赌博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镇**街**组**号,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小区**栋**单元**楼**室。2015年1月20日,因赌博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处罚款五百元。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94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号,2013年7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15年 11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处罚款五百元。2019年7月3日因打伤他人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沈某甲组织刘某甲等多人在河北省昌黎县昌黎镇八里庄村刘某乙租住的房子处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被告人沈某甲向刘某甲提供赌资160000元用于赌博,刘某甲将全部借款输于此次赌博。

刘某甲部分还款后一直未还清。2019年4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沈某甲给刘某甲打电话向其索要赌债,并将刘某甲约至昌黎镇晟禾时代小区附近见面。后被告人沈某某纠集被告人杨某某等人驾驶车牌号为冀C*****的白色路虎车至约定地点,接到刘某甲后开车将其带至河北省昌黎县昌黎镇马铁庄村村北机场快速路路旁。被告人沈某甲、杨某某下车,使用铁棍等凶器对刘某甲进行殴打,致刘某甲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刘某甲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沈某甲、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说明、病历、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昌价刑字[2019]032号)、昌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光盘二张;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人秦某某、谢某某刘某丙刘某乙、郑某某、沈某乙、翟某某、边某某、曹某某、李某某、刘某丁、刘某戊、沈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沈某甲、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沈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炜莉

(院印)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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