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诉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沈某甲,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3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路**区**栋**单元**号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78年10月3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31978********,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村**栋**单元** 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6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0月至2013年9月份期间,广西柳州人吴某某、沈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在缅甸小勐拉地区开设金威、金宝赌场,招揽、引诱中国公民为主要客源。被告人沈某甲是缅甸小勐拉金威、金宝赌场股东之一,在金威赌场入股2 个点,投入赌资十二万元人民币,在金宝赌场入股2 个点,投入赌资十六万元人民币,在金宝赌场非法获取利润二十万人民币,在国内为金宝赌场周转赌资,赚取工资二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沈某甲在金威、金宝赌场共计非法获取利润二十二万元人民币。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违法犯罪经过,且主动上缴涉案部分违法所得及赌资十五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五万元人民币。
2009 年12 月至2013 年10 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获取利润为目的,先后在缅甸小勐拉的金威、金宝赌场任监台、巡场、会计等职务,从事监台工作期间主要负责监督龙虎赌台的赌博情况,从事巡场工作期间主要负责监督赌场内部,防止有赌客闹事,从事会计工作期间主要负责统计赌场每天的盈亏情况,记录赌场每天的财务支出等等,期间合计赚取工资十三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违法犯罪经过,且主动上缴涉案部分违法所得及赌资八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二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部指定管辖的批复、到案经过、缴纳非法所得收据、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沈某丙、沈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甲、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吴某某、沈某丙、沈某乙等人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同步讯问视听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入股境外赌场,在国内为赌场汇款、转账,参与赌场分成。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境外赌场任监台、巡场、会计等职,为赌场提供直接帮助,两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诗强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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