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公诉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住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住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眉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取缔眉山主城区违规占道经营的要求,对眉山市东坡区**大道**段**号**饭店违规占道经营进行清理整治。在整治过程中,**饭店店主王某某与执法人员发生口角争执,王某某辱骂执法人员并试图阻止执法人员没收违规摆放在人行道上的餐桌,与执法人员费某某发生推攘,王某某丈夫即被告人沈某甲便冲上前将费某某扑到,用拳头殴打费某某,后沈某甲被执法人员控制。沈某甲之父即被告人沈某乙见状,持白色陶瓷碗殴打执法人员李某某头部,造成李某某前额受伤,导致清理整治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经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甲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2019年3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沈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赔偿了李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王某某、费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锐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乙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判处被告人沈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雅婷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住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508232****;被告人沈某乙现住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821107****;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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