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公诉刑诉〔2019〕391号
被告人沈某甲,绰号**,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82********,汉族,浙江省德清县人,初中文化,住德清县**镇**村**号。2005年11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12年4月19日因吸毒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2013年8月28日因吸毒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2013年9月12日因吸毒成瘾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3月24日因吸毒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2016年4月7日因在社区戒毒期间再次吸毒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2月6日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社区康复三年;2018年7月13日因吸毒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2018年7月27日因在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毒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4月28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8日被德清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乙,又名林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71********,汉族,浙江省德清县人,小学文化,住浙江省德清县**镇**村**号。2019年4月23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8日被德清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23日告知被告人沈某乙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欲承接位于德清县**镇**村的**公司在建工地的**工程,遭该公司主管人员拒绝后以堵路阻碍施工、不搬迁祖坟相要挟,强行向该公司索取财物共计人民币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前科查询、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黄某某、杨某某、沈某丙、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乙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娅萍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和补充材料若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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