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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甲、沈某乙等3人盗窃案)_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安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89年9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住贵州省盘州市**乡**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普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沈某乙,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住贵州省盘州市**乡***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普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住贵州省盘州市***乡***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涉嫌盗窃罪、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凌晨,沈某乙伙同沈某甲驾驶云J***8五菱荣光面包车至普安县**乡**社区*组,将蒋某某、舒某某停放在院坝内的白色双本牌二轮摩托车和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随后,二人又流窜至普安县**镇**村**组,将李某某摆放在院坝内的一台创维牌洗衣机盗走。二人得手后,将张某某的白色双本牌摩托车藏于盘州市****寨子山上的树林内;将舒某某的红色豪爵摩托车以1200元钱的价格销赃给盘州市**乡**村*组的林某某;将李某某家的洗衣机藏匿于沈某甲家中。

2019年12月19日凌晨,沈某乙、沈某甲再次驾驶云J***8五菱荣光面包车至普安县城内寻找作案目标,凌晨3时许,在普安县**镇**村**组何某某院坝内,将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钱江牌(贝纳利)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藏匿于沈某甲家中。

经普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双本牌二轮摩托车(白色)价值人民币3120元,豪爵HJ150-8(红色)价值人民币5720元,钱江BJ300GS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280元,创维7.5公斤全自动洗衣机价值人民币154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7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公安机关依法获取的摩托车、洗衣机等;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共谋后,驾驶车辆流窜到普安县境内盗窃价值27660元的摩托车、洗衣机等物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沈某乙所卖的价值人民币5720元的摩托车系盗窃得来的赃物,仍以1200元的低价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10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林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安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

2020年4月28

附:

   1.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现羁押于普安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住贵州省盘州市**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00页。

   3.起诉书18份。

   4. 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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