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20〕856号
被告人沈某甲,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镇**村**街**号。因赌博,于2020年4月3日被缙云县公安局罚款200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丁,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陈某甲、沈某丁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沈某甲在自己经营的位于**镇**村的副食店内组织二十多名人员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共计6000元。被告人沈某乙帮助望风,从中非法获利100元。
2.2020年4、5月份期间,被告人沈某乙在位于**镇**村**号的家中组织二十多名人员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为赌博人员进行望风,非法获利共计2000元。
3.2020年4、5月份期间,被告人沈某丙在壶镇镇八凤道坛内组织二十多名人员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非法获利800元。
4.2020年4、5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位于**镇**村**路**号的家中组织二十多名人员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为赌博人员进行望风,非法获利共计500元。
5.2020年4、5月份期间,被告人沈某丁在位于缙云县**镇**村**路**号的家中及附近山上组织二十多名人员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为赌博人员进行望风,非法获利共计3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陈某甲、沈某丁均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沈某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已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被告人沈某乙已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陈某甲已退出违法所得500元,被告人沈某丁已退出违法所得300元。
还查明,被告人沈某甲因为赌博提供条件分别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5月22日被缙云县公安局罚款200元和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相关材料、照片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李某某、卢某某、杜某某、沈某辛、麻某某等31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陈某甲、沈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陈某甲、沈某丁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陈某甲、沈某丁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陈某甲、沈某丁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从宽处理;在第一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在第一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沈某甲起主要作用,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沈某乙起次要作用,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海霞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附件:被告人沈某甲(151********)、沈某乙(158********)、沈某丙(189********)、陈某甲(133********)、沈某丁(153********)均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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