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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甲、沈某乙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四部刑诉2020〕31

被告人沈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81********,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江区**镇**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镇**村**幢**室)。

告人沈某乙,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江区**镇**厂(户籍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镇**村**号)。

被告人沈某甲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沈某乙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沈某乙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左右,被告人沈某甲明知豹纹陆龟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通过网络购买豹纹陆龟1只供自己饲养。2019 年8 月的一天,被告人沈某甲以人民币3500 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沈某乙处购买豹纹陆龟1只供自己饲养。

2018 年左右,被告人沈某乙明知豹纹陆龟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通过网络购买1只豹纹陆龟。2019 年8 月的一天,被告人沈某乙将该豹纹陆龟以人民币3500 元的价格出售给沈某甲。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沈某甲处查获上述2只豹纹陆龟,该2只陆龟后被移交至苏州市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2只豹纹陆龟均属于龟鳖目陆龟科,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9版)附录II的物种。

归案后,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豹纹陆龟等物证(系照片);

2. 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4. 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提取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乙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沈某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唐晓军

检察官助理 肖凤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现均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苏州市**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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