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土默特左旗**镇**村**号,住土默特左旗**镇**村**号。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诈骗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看守所。
被告人潘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土默特左旗**镇**村**号,住土默特左旗**镇**村**号。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诈骗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看守所。
被告人潘某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土默特左旗**镇**村**号,住土默特左旗**镇**村**号。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诈骗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看守所。
被告人皇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6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土默特左旗**乡**村**付***号,住土默特左旗**乡**村**付**号。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诈骗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土默特左旗**镇**村**号付**号,住土默特左旗**镇**村**号付**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诈骗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土默特左旗**镇**村**队**号付**号,住土默特左旗**镇**小区**区**号楼**单元**楼**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诈骗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看守所。
被告人沈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土默特左旗**镇**村**号付**号,住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小区**区**号楼**单元**楼**户。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诈骗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看守所。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七被告人沈某甲、潘某甲、潘某乙、皇某某、马某甲、马某乙、沈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七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七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期间,七被告人沈某甲、潘某甲、潘某乙、皇某某、马某甲、马某乙、沈某乙与贾某某共同在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东王毕克齐村承租铁道南侧农用地。按照政府相关补贴政策规定,当年种植玉米每亩可享受政府补贴140元人民币。七被告人沈某甲、潘某甲、潘某乙、皇某某、马某甲、马某乙、沈某乙在明知其玉米种植面积不足1258亩的情况下,仍然向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东王毕克齐村村委会以种植玉米面积1258亩进行申报。经呼和浩特市天晨测绘技术有限公司测绘,七被告人沈某甲、潘某乙、潘某甲、皇某某、马某甲、马某乙、沈某乙、与贾某某实际种植玉米面积为969.54亩。当年的玉米种植补贴款打入被告人潘某甲账户后,被告人潘某甲将补贴款取出,七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潘某乙、潘某甲、皇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将补贴款分为八份各自占有,其中一份由被告人潘某乙转交贾某某。该年度七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潘某乙、潘某甲、皇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共同骗取国家玉米种植补贴款40384.4元人民币。
2018年,六被告人沈某甲、潘某乙、潘某甲、皇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继续承租2017年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东王毕克齐村铁道南侧土地(与2017年承租相同面积土地),被告人沈某乙与贾某某退出,不再参与租赁土地种植玉米一事。当年申报玉米补贴种植面积时,六被告人沈某甲、潘某乙、潘某甲、皇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继续以1258亩面积向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东王毕克齐村村委会进行申报,当年的补贴标准为种植玉米每亩补贴94.55元。2019年3月9日该笔补贴款打入被告人沈某乙账户中,由被告人沈某乙取出交给被告人沈某甲,被告人沈某甲将补贴款分发给六被告人沈某甲、潘某乙、潘某甲、皇某某、马某甲、马某乙。该年度七被告人沈某甲、潘某乙、潘某甲、皇某某、马某甲、马某乙、沈某乙共同骗取国家玉米种植补贴款27273.893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玉米补贴发放统计表;户籍信息;土地测量报告;土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土左旗财政局农改办说明;转账凭证;指认笔录;退款申请书;退款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云某甲、云某乙、贾某某、云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沈某甲、潘某甲、潘某乙、皇某某、马某甲、马某乙、沈某乙的供述。
4.视听资料:光盘19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七被告人沈某甲、潘某甲、潘某乙、皇某某、马某甲、马某乙、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七被告人沈某甲、潘某甲、潘某乙、皇某某、马某甲、马某乙、沈某乙虚报玉米种植面积288.46亩,骗取玉米补贴款共计67658.293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七被告人沈某甲、潘某甲、潘某乙、皇某某、马某甲、马某乙、沈某乙共同故意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晶晶
2020年1月15日
附:
1.现七被告人沈某甲、潘某甲、潘某乙、皇某某、马某甲、马某乙、沈某乙均羁押土默特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