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巷**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巷**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甲、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凌晨,因琐事纠纷,被告人沈某甲、王某甲纠集同案人沈某乙、王某乙(均己判刑),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号门前,后被害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LG****的白色哈弗牌SUV行驶至。沈某甲、王某甲、沈某乙和王某乙遂持砖头、铁马等工具共同对被害人的小车实施打砸,致小车前后挡风玻璃等多处损坏(经鉴定,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1433元)。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沈某甲、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王某甲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沛贤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王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5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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