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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甲、谢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122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村**号**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花园**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路**号**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谢某某、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甲、谢某某、叶某某是吸毒人员,明知冰毒是毒品,为了以贩养吸,多次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

1、2020年4月27日23时46分,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吸毒人员岑某某420元,其中300元是岑某某购买毒品的毒资、100元是辛苦费、20元是交通费用。随即,谢某某于23时48分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转账200元、100元向沈某甲购买毒品冰毒。沈某甲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世家旁工地出租屋内将毒品冰毒交给叶某某,叶某某持毒品走到江南世家后门对面行车道旁,把毒品藏在行车道旁的花草里并使用微信向沈某甲发送藏毒地址的图片。随后,沈某甲将该图片发送给谢某某,谢某某驾车到藏毒地址取走毒品后在湛江市霞山区国贸大厦附近路段交给岑某某。

 2、2020年5月2日1时02分,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岑某某300元,其中200元是购买毒品的毒资,100元是辛苦费。随即,谢某某于1时08分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账200元向沈某甲购买毒品冰毒。沈某甲、叶某某采用同样的方式将毒品放置在江南世家后门对面行车道旁的花草里。谢某某驾车到藏毒地址取走毒品后在湛江市霞山区国贸大厦附近路段交给岑某某。

    3、2020年5月9日19时,吸毒人员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沈某甲购买200元毒品冰毒。随后,沈某甲将毒品冰毒放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地豪苑小区门口前的一棵树下并通知刘某甲。不久,刘某甲取走该毒品。

4、2020年5月10日22时20分左右,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吸毒人员范某某300元,其中200元是购买毒品的毒资,100元是辛苦费。随即,谢某某于22时23分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转账200元向沈某甲购买毒品冰毒。沈某甲、叶某某采用同样的方式将毒品放置在江南世家后门对面行车道旁的花草里并告知谢某某。谢某某将藏毒地址通过微信发送给范某某,范某某将毒品取走。

    5、2020年5月11日12时许,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茂**”400元,其中300元是购买毒品的毒资,100元是辛苦费。随即,谢某某于12时57分通过微信转账向沈某甲购买300元毒品冰毒。沈某甲通过微信转账向其上家沈某乙转账270元购买冰毒,沈某乙将冰毒藏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世家后门门口的花草里并通过微信将藏毒地址发送给沈某甲。沈某甲将图片转发给谢某某,谢某某随即将图片发给“茂**”,由“茂**”取走毒品。

 6、2020年5月11日22时30分,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岑某某200元毒资。随即,谢某某向沈某甲微信转账200元。沈某甲将一小包用透明塑料袋装的毒品冰毒藏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华都汇附近的一个电箱旁,并用手机把该藏毒的地址拍成视频通过微信转发给谢某某,谢某某驾车到藏毒地址取走毒品后在湛江市霞山区国贸大厦附近路段交给岑某某。

 7、2020年5月11日23时56分,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岑某某210元,其中200元是购买毒品的毒资,10元是辛苦费。随即,谢某某于12日0时04分通过微信转账向沈某甲购买180元冰毒。沈某甲将一小包用透明塑料袋装的毒品冰毒藏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华都汇附近的一个电箱旁,并用手机把该藏毒的地址拍成视频通过微信转发给谢某某。谢某某驾车到藏毒地址取走毒品后在湛江市霞山区国贸大厦附近路段交给岑某某。

 8、2020年5月14日19时许,沈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微信好友“陈某某”购买毒品冰毒的毒资1400元后,随即向其上家“猪*”购买1200元冰毒。“猪*”将毒品藏在湛江市东海岛民安镇礼堂附近的一个电箱旁边,沈某甲取走毒品后在湛江市东海岛民安镇花圈附近交给“陈某某”。

    9、2020年5月15日15时30分左右,刘某甲通过控制下交付的方式微信联络沈某甲欲向其购买200元毒品冰毒。20时14分左右,刘某甲发微信红包200元给沈某甲并打电话给沈某甲让其将毒品放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地豪苑门口附近的一棵树下。沈某甲随即微信转账给上家“小东”,向“小东”购买毒品冰毒200元。“小东”将一小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冰毒藏在白色红塔山烟盒里放置在湛江市霞山区怡福广场附近的一个电箱下面。随后,沈某甲与叶某某驾驶电动车到怡福广场附近的电箱下面取走该毒品,并将毒品送到金地豪苑门口附近的一棵树下。沈某甲、叶某某在放置毒品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抓获沈某甲后,发现谢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询问沈某甲是否有300元毒品,于是民警让沈某甲答复可以贩卖300元毒品给谢某某。沈某甲微信收取300元后告知谢某某取毒品的具体位置。谢某某于2020年5月16日0时30分左右在湛江市霞山区江霞广场OPPO手机店门口寻找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五部,疑似毒品冰毒一小包;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通话记录、微信转账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沈某甲、谢某某、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光碟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谢某某、叶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书艳

检察官助理:奚佳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甲、谢某某被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叶某某被羁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卷内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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