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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2418号 

    被告人沈某甲,,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4********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建材有限公司工作,住江苏省江阴市**镇**尊邸**幢**室(户籍地为江苏省江阴市**镇**村**街**号)。被告人沈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沈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甲于2020年8月15日6时16分许,驾驶苏B****5重型自卸货车沿江阴市云南路北侧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南闸花山公墓桥交叉路口时,遇情向左变向驶入路左,车辆前部撞到相对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居某甲驾驶的号牌号码为苏02****9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左前部,造成被害人居某甲受伤,经送江阴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江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居某甲符合颅脑和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沈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居某甲不负此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甲留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并出具的户籍资料、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居某乙、居某丙、吴某某、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车辆检验意见书、法医鉴定、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照片;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路面监控及制作的现场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英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江阴市**镇**尊邸**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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