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553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江区**镇**社区**村**号。被告人沈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值班律师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晚17时至19时许,被告沈某甲与沈某乙等人在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社区小刘饭店吃饭,期间沈某甲饮酒。当晚19时许,沈某甲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0****”的小型轿车搭载孟某某,沿八都社区前港村前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023号路灯杆附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走至此的被害人董某某相撞,致车辆受损、董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沈某甲驾车逃逸。
经检验,被告人沈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8 mg/100ml。
经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沈某甲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甲于2020年6月10日至震泽交警中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型轿车1辆(照片)等物证;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皇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分别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肇事车辆技术状况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沈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观瑞
检察官助理 高泽渠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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