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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甲偷越国(边)境案)_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通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沈某甲,曾用名沈某乙,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8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通河县**林业局**委**街**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被通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被告人沈某甲在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公安局办理了一个虚假身份,该虚假身份名叫沈某乙,身份证号码为:2312221990********。被告人沈某甲用沈某乙的身份在通河县公安局先后办理了两个护照,一个护照号码为:G2586****,另一个护照号码为:E9936****。沈某甲用这两个护照出入境10次,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沈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护照一本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详细、出入境记录、认罪认罚承诺书、沈某甲的虚假身份沈某乙的身份信息;

3.证人沈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华

检察官助理:孙思博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甲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物证护照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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