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92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镇**街,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7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5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时34分许,被告人沈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闽E*****的二轮摩托车途经诏安县南诏镇龙兴路路段时被诏安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沈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福建省诚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样乙醇含量为117.8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依法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金真
检察官助理:沈雯悦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告知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