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Z76号
被告人沈某甲,曾用名沈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88********,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连南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1时54分许,被告人沈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连南县三江镇瑶山路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对沈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5mg/100ml;经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对沈某甲送检血液鉴定,结果乙醇浓度为153.7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4.道路交通现场图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英莲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在连南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因被告人无法提供违法车辆的有效手续,被暂扣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现停放在连南县拯救中心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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