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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甲危险驾驶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1135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63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中区********号。被告人沈某甲曾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于2013年5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甲于2019年6月13日13时30分许,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车辆,在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大咀山加油站附近行驶时,撞上被害人陈某某所驾牌号为沪C3****的小型轿车,致两车损坏。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沈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沈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32mg/100ml;无号牌四轮电动车辆系机动车;沪C3****车损价值人民币2700元,无号牌四轮电动车辆车损价值人民币292元。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甲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沈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沈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 证人沈某乙、余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处警视频、抓获及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淑蓉

检察官助理:韩苏佳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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