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刑诉〔2021〕39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水电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楼**巷**号,暂住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巷**号**房。2021年1月19日因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被处人民币一千两百元的行政处罚,同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8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沈某甲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途经汕头市龙湖区**、**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被告人沈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00mg/100ml;经提取被告人沈某甲血样并委托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提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与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证明、鉴定委托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及辨认;
3.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
5.查获现场图、现场调查笔录、相关照片的辨认;
6.视听资料:执法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莹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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