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5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苏州市吴江区**镇**村(**)**桥**号。被告人沈某甲曾因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非营运机动车,分别于2016年5月19日、2017年5月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400元、行政拘留三日并罚款24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9月12日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经减刑,于2011年3月18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2月3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1时06分许,被告人沈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卫生院”附近路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沈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6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沈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普通二轮摩托车1辆(系照片);
2.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3.证人沈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视频2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甲拘役一个月十天,实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戴飞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联系方式:**;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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