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6********,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隆化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沈某甲醉酒后驾驶冀******号五菱牌小型客车由**村沈某乙家行驶至**村路口,与防疫检查站工作人员米某某发生冲突,继而发生打架。经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沈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0.1mg/100ml,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娜
检察官助理:唐楚越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甲在原籍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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