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337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乡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6日晚上,被告人沈某甲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5mg/100ml)驾驶浙C28****小型轿车,由苍南县金乡镇凤凰桥往金乡镇西门方向行驶。当日20时17分许,途经苍南县金乡镇龙魁线23公里处,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乙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验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星
检察官助理:蔡智博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87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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