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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甲危险驾驶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诏安县**乡**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诏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时50分左右,被告人沈某甲饮酒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二轮摩托车途径诏安县万旧线白洋乡麻园路段被诏安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拒不配合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在依法被口头传唤到白洋派出所接受调查过程中,不服民警控制,在警车内用双腿蹬踢欲上车的民警陈某某,并踢中陈某某下巴。经鉴定,沈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9.4mg/100ml,被害人陈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等书证;2.证人沈某乙、许某某等5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福建省诚正司法鉴定所司法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以及诏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血样乙醇含量为149.4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金真

代理检察员:沈雯悦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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