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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640号 

被告人沈某甲,曾用名沈某乙,男,196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吴江**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暂住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花园****室(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吴江区******号)。被告人沈某甲曾因饮酒驾驶,于200758日被吴江市公安局罚款500元,暂扣驾驶证1个月。被告人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928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24日经本院决定并交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1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124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927日凌晨,被告人沈某甲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苏EN****”的小型普通客车,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国贸中心附近行驶至****花园小区地下停车位后在车内驾驶位睡着。该小区保安在巡逻至该停车位时发现该车虽熄火但车灯未关闭,遂试图叫醒沈某甲,但未能成功。于是该小区保安报警,民警当场查获在车内熟睡的被告人沈某甲。

经检验,被告人沈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9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沈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型普通客车1辆(照片)等物证;

2人口信息查询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1126日,被告人沈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夏益斌

                                检察官助理 张弼程

                                   20201127

附件:1. 被告人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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