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沈某甲,曾用名沈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7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小区**栋**室,衡水市**公司业务员。2015年8月10日因酒后驾驶摩托车被衡水市交警二大队处以罚款一千元、驾驶证暂扣六个月处罚。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甲于2019年12月7日20时20分许,醉酒后驾驶号牌为冀T1****白色金牛座牌小型汽车,途中在永兴路育才街交叉路口掉头时停在掉头路口,现场执法检查的民警检查后发现驾驶人有酒后驾驶嫌疑,立即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86.2mg/100ml,后将其带至衡水市永兴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99.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
2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抽血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属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晶
检察官助理:薛妍
2020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住户籍地;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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