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沈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1346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011972********,汉族,初中文化,企业经营者,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沈某甲酒后驾驶浙E83***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南浔区菱新公路千金镇新金坝红绿灯处路段时,与行人茹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茹某某受伤,而被告人沈某甲在听到有碰撞声响情况下未停车查看,仍驾车离开。后被告人沈某甲因心有顾虑,误将车辆驶入一水塘内。当被告人沈某甲爬出水塘后,便打电话将刚发生的情况告诉朋友唐某某,并让唐某某前往新金坝红绿灯处查看情况,后其步行回家。不久,唐某某打电话将车辆撞倒行人的情况告知被告人沈某甲,被告人沈某甲便让唐某某过来将其送至千金派出所投案。后唐某某驾车找到被告人沈某甲,并将其送往派出所,但因中途与派出所值班民警联系后得知此事归交警中队管辖,故被告人沈某甲又让唐某某将其送往交警中队。因被告人沈某甲浑身湿透,唐某某便先将其送至家中,后当被告人沈某甲更换好衣物准备出门前往交警中队时,正巧遇到根据水塘中车辆的信息而上门的交警人员。后交警对被告人沈某甲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测得其体内酒精含量为87mg/100ml,并将被告人沈某甲带至菱湖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害人茹某某之损伤达到轻伤一级程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沈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沈某甲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7mg/100ml,已达到醉酒程度。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沈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茹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病历资料、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唐某某、沈某乙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系自首,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并在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健健

2020年9月10日 

附:

1.​ 被告人沈某甲现在居住地候审;

1.​ 卷宗材料与证据;

1.​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1.​ 量刑建议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