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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街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9日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9日,被告人沈某甲容留吸毒人员沈某乙、陈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在其位于镇雄县**街道**号的家中吸食毒品马儿,且吸毒人员高某某系未成年人。

2、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沈某甲容留吸毒人员沈某乙、陈某某在其位于镇雄县**街道**号的家中吸食毒品马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相关证人证言3.书证;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两次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松

代理检察员:赵玉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在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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