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05日12时许,被告人沈某甲在广东省乐昌市长来镇水口村委会水口下组旧学校大坪喝酒后,放火将其家在水口村的一间旧房子点燃,村干部沈某乙、沈某丙等人得知后前去救火。火扑灭后,村干部走到沈某甲面前做思想工作。突然,沈某甲持菜刀把沈某乙停在路边的摩托车坐垫砍了一刀,接着又向沈某丙的左边耳部砍了一刀,沈某丙等村干部马上逃离现场,这时沈某甲又将梁某某停在路边的摩托车推倒后打开摩托车的油箱盖,把漏出来的汽油点燃导致摩托车燃烧。乐昌市公安局接警后赶到现场时,沈某甲依然手持菜刀挥舞,抗拒抓捕。于2020年2月12日,经乐昌市法医鉴定沈某丙伤情属轻伤二级。于2020年2月14日,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梁某某被烧毁的男装二轮摩托车进行认定,认定价格为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沈某甲供述,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法医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醉酒持刀,无故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双明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乳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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