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刑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21994********,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街**单元**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5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交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沈某甲将新办理的三张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各一张)和配套网银、手机卡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那某某(另案处理)。2020年7月,被告人沈某甲出售的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害人任某某被骗587418元,其中300000元进入沈某甲出售的卡号为6228480178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2020年12月7日,被告人沈某甲的家属代为退赔违法所得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个人账户对账单、银行流水、抓获经过、交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沈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甲在案发后主动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婷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甲现被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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